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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往来资金内部控制
2016-01-27 14:47  

往来资金内部控制

 

第一条  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等往来资金的管理。办理暂付款业务必须严格按权限审签,非学校正式职工不得作为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

第二条  及时定期对往来资金进行清理。因公出差借支差旅费应在回校后15天内报账。在本市设备购置、材料采购、修缮费、业务费等借款,原则上应在办理借款后15天内报账。异地支付、支付合同款等,在取得合法发票后,应及时报账,一般不得跨年度结算。单人专项借款超过三笔以上,应清理借款报销后,再行借款。对院内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长期挂账的暂付款,在催还无效的情况下,暂停单位开支和扣发经办人或个人工资,直到借款还清为止。

第三条 往来资金的清理工作,要建立明确的责任制,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组织对往来资金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工作,对1年以上挂账的暂付款要安排专人进行清理。3年以上的呆账要提出处理方案,按资金审批权限上报处理。

    第四条  暂付款管理

   财务处每季度向各部门发放暂付款清单进行核对,年终将所有未报销的暂付款逐笔填列清单(一式二份),发放各部门进行核对,经各部门逐笔确认后,加盖公章退回财务处存档;专项暂付款除每月末核对外,年终要对其构成通过文字说明进行分析;遗留多年未报销的暂付款应及时进行清理,暂时不能清理的暂付款应向主管财务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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