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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2016-01-27 14:54  

 

 

 

 

 

 

 

三职院字201263

 

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

  

 

各系部、各部门:

  现将《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高校   国有资产   管理   制度   通知                         

  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2年11月28印制 

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三政〔200753号)和《三门峡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三财资〔20084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属各处室、各系部以及以学院名义设立的附属单位。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是学院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者注销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学院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学院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或者处置国有资产单位原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由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认证鉴定和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审批,通过批准后,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二)处置限额以下的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认证鉴定后写出鉴定报告,经主管领导同意,院长审批后进行处置。同时,报市财政局国资管理部门备案。

(三)涉及土地处置的,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院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由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委员办公室填写《三门峡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及申请文件(一式两份,写明处置原因、处置资产状况、金额、处置方式)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学院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证据及有关资料:

(一)固定资产报废、报损

1.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2.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复印件需另加盖单位公章);

3.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国家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如: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车辆报废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专业设备等国家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由其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4.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如:盘亏资产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失窃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有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等;

5.其他相关资料。

(二)固定资产有偿转让、出让、置换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2.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4.其他相关资料

(三)固定资产无偿转让、对外捐赠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2.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相关协议;

3.受让方基本情况;

4.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呆坏账损失等货币性资产核销

1.债权、股权或投资、担保凭证;

2.呆坏账形成情况和对方单位(包括担保单位)情况说明;

3.法院判决书、破产公告或破产清算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或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等;

4.其他相关资料。

(五)无形资产、涉密资产等有特殊要求的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学校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如:房产、土地、车辆和单位其他大型设备等),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后在政府批准或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的90% ,低于9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财政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从预算外财政专户中拨付,优先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

第十二条  学院应当在资产处置完成后及时将资产处置收入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资产处置中发生的评估费、鉴定费、交易费等相关费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支付。

第十三条 学院资产处置完成后,向财政或主管部门报送资产交易成交确认相关资料(如成交确认书、发票、收据等)、财政专户缴款单(复印件),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财政部门和学院出具的《批复书》既是调整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也是财政部门和学院重新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学院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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