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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6-01-27 14:55  

 

 

 

 

 

 

 

三职院字201265

 

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各部门:

  现将《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高校   国有资产   管理   制度   通知                         

  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2年11月28印制 

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

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0135号印发)和三门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三政办201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属各处室、系部以及以学院名义设立的各附属单位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是指在确保各部门、各系部履行正常工作职责和完成学院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法调剂使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以及担保等方式取得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方式主要有:

  (一)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投资、担保及承包经营等;

  (二)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学院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遵循高效使用、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的原则,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 学院改变资产配置用途,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报批或者备案。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第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实行审批制度。

  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事项。

  第八条 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投标、竞价等方式进行,并依法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作为取得资产使用收入的依据。

  第九条 对外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对外有偿使用。

  学院不得将财政拨给的事业费、上级补助资金等对外投资,不得将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第十条 学院应当将本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纳入“河南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专项管理,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在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国有资产报表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中对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章 出租、出借

  第十一条 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称为短期出租、出借。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称为长期出租、出借。

  第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履行以下报批程序:

  (一)国有资产出租、长期出借事项,由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国有资产短期出借事项由学院审批并在批复后40日内将审批及出借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办理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报批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申请报告及《三门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二)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

  (三)能够证明出租、出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单、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不能证明出租、出借资产价值的,要提供资产的评估报告;

  (四)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五)学院的审核意见;

  (六)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第十四条 经批准同意对外出租、出借资产的,学院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其资产价值并综合考虑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出租价格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格作为招租的底价,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招租。

  第十五条 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的资产,报市财政局研究同意后,适当降低招租底价重新公开招租。

  第十六条 资产公开招租后,须于30日内到市财政局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承租、承借方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资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二)与承租、承借方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

  (三)承租、承借方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 因资产性质特殊或用途特别,不宜采取公开招租的,学院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可采取协议租赁等方式招租,但租赁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十八条 单位出租、出借资产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间若需变更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者协议,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若需提前终止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者协议,应当办理备案手续;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者协议期满后继续出租、出借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因承租人违反合同收回资产重新出租的,应当重新公开招租;因承租人违反合同收取的违约金,按照租赁收入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学院公有住房出租、出借给本单位职工用于自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对外投资、担保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学院非主业投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学院不得有下列投资行为:

  (一)买卖期货、股票;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三)利用国外贷款,在贷款没有清偿以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外投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政府扶持发展方向;

  (二)有符合客观实际的良好收益预期;

  (三)与本学院主体业务密切相关,有利于学院事业发展;

  (四)在被投资经济实体中具有控股地位。

  第二十三条 学院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四条 学院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事项报批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资产有偿使用申请报告及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清单;

  (二)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单、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三)学院法人证书;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的权属证明;

  (四)可行性报告、有关会议纪要(如属于重大投资事项,则需同时附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五)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者合同;

  (六)被投资方或者被担保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七)被投资方或者被担保方近两年的年终财务报表;

  (八)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的评估报告;

  (九)由学院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资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和采取公开方式实施的证明材料;

  (十)学院的审核意见;

  (十一)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明及材料。

  第二十五条 对外投资事项,拟投资资产为非货币资产(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市财政局先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价值评估,按规定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后,依据资产评估价值予以批复。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事项经批准后,须于30日内到市财政局备案并补充提供以下资料:

  (一)正式投资合同或者协议;

  (二)投资入股公司章程;

  (三)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资产担保事项经批准后,须于30日内到市财政局备案并补充提供与被担保方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

  以上规定的时限内未完成合同签订等事项的,应向市财政局书面说明,并在完成之后的10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的,每年年终须向财政部门报送对外投资或者担保企业(单位)年度财务报表。

第四章 收益收缴及使用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意外变故导致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损失,使用收益需核销或者核减的,根据审批权限须报市财政局审批或者学院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学院要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对本单位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确保用于对外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对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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