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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16-01-27 14:56  

 

 

 

 

 

 

 

三职院字201264

 

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

   

 

各系部、各部门:

  现将《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高校   国有资产   管理   制度    通知                     

  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2年11月28印制 

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系部、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院的国有资产,是指由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院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课桌椅、图书等),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或有助于使用者取得较高利益的资产,包括院名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五)其他资产,是指学院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理顺学院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与监督;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界定、登记、年检、变动和纠纷调处;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主管部门和学院报告情况以及国有资产的规范化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全院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设在财务处),负责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制订的有关政策和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

党政办公室、财务处、总务处、教务处、科研处、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为学院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占用和分类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

各国有资产使用部门为资产的具体责任单位,是学院资产的具体管理部门。  

第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负责组织和制订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负责学院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学院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负责制订学院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推动建立学院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七)负责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事项,以及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并提交院长办公会决策;

  (八)有权代表学院对学院经营性资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九)对学院对外投资、开办经营项目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十)依法负责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并对学院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依据本办法制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学院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全院国有资产的价值量实施统一管理,对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负责办理学院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和调拨、转让、报废、报损、出售、出让、捐赠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并会同有关部门调剂闲置资产,推动学院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负责学院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组织学院的资产清查、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工作,并对有关具体事项协调处理;       

(六)负责建立学院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按照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资产数据的统计工作,编制和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七)负责非经营性资产的界定与报批管理,并组织对学院拟开办的经营项目和对外投资、担保项目进行论证,代表学院履行资产投入和资产出租、出借的申报手续,并依法对投入经营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并向管理委员会汇报相关情况;

(九)监督学院无形资产的转让,维护学院对各类无形资产的收益权;

(十)负责学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根据归口资产的性质,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所属国有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和资产的处置申报、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负责对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任务;

(八)负责对所管辖资产汇总统计和上报。   

第九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

(一)党政办公室

负责学院名称、校徽和校誉类(非经营)无形资产和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全院档案、纪念品等资产的管理;

(二)科研处

负责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科研或科研成果的管理。

(三)教务处

负责教学、科研等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效益评价工作,推动资源共享共用及相关平台建设。

(四)财务处

负责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及固定资产价值分类核算管理。

(五)总务处

负责房屋、行政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一般设备的管理,负责对全院公用房屋实行定额配置与管理;负责新建工程立项、施工、竣工验收、办理移交手续等管理。

(六)图书馆

负责全院图书期刊、电子资源、古籍、线装藏书及馆内珍藏品的管理。

(七)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负责计算机、网络等资产的管理。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数量、规格、价值等方面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学院资产配置标准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制定。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由市财政部门审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应当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学院研究后,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四)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计划,报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学院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置的,报市财政部门审批,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有设备购置的不再审批,登记入账后报财政部门备案。用项目经费购置市财政部门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应当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学院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五章  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长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各系部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种资产,应建立账簿,各种资产都要以公允价值准确、及时入账,杜绝账外资产存在。

第十八条 学院各部门、各系部需利用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收入、专项补助等购置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图书或大宗的一般设备、仪器、材料等,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的,应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考察论证;公开招标并严格合同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各系部应严格执行学院统一制定的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验收、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死账。

第二十条 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修缮、养护、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各系部及个人研究取得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无形资产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对使用学院名称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对损害或可能对学院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收回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学院房屋及土地要及时办理房屋及土地确权手续,并按固定资产要求及时入账。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各系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对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为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做到物尽其用,对积压、闲置的资产应及时调剂处置,优化配置使用。对各部门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或建议学院批准作调剂处置,如占用但使用单位拒绝调剂处置的,学院将收回其单位的占有、使用权。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国有资产处置范围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各系部处置国有资产,要严格按照河南省、三门峡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合并、分立、清算的;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依据国家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市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市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市财政部门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执行。

 

第八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三十一条 应当向市财政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证是学院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三十二条 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   

(四)单位对外出租、长期出借资产情况,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接受上级国资产主管部门组织“产权登记”检查。该项工作由总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院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 学院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学院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九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三十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两部分。非经营性资产指为实现教学、科研及辅助任务而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三十七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方式为: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经营单位;

    (三)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八条 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资产使用: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上级专项补助;

    (三)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三十九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四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应当符合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遵循高效使用、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的原则,进行必要的可行性化证,由院长办公 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一条 对转作经营性的资产,学院依法享有收益权,并负有监督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单位注册资本金的经营性资产,按会计年度收取利润(红利、股息);对转作经营单位注册资本金以外的经营性资产,按年度收取5%的占用费;固定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应按标准加收折旧费。

    第四十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包括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出借)的审批和管理,严格按照《三门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三政办〔20127号)以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因组建经营实体、对外合作办学(不包括正规学历教育)等商业用途,需要使用学院院名、校徽和校誉类无形资产的,应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申报,按对外有偿使用的程序办理有关审核产报批手续,并要求公正补价,有偿使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学院院名、校徽和校誉类无形资产从事经营性活动。学院对转作经营的资产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一)专项登记。建立转作经营资产的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转作经营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

    (二)专项考核。建立经营性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投出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学院有关单位占用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

第十章  资产报告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院各部门、各系部对所占用学院资产的状况,每年都要自查、核对一次,并把自查、核对结果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学院资产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院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四十八条 学院资产各占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要对占用学院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好分析说明。

  第四十九条 学院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报总务处,作为编制学院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五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要按照学院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学院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为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及编制学院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学院及其教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占有、使用学院资产的各部门、各单位都有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并使其增值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各归口管理部门产,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将追究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资产严重丢失或损坏,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院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坏,丢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随意处置资产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利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五十五条 资产管理部门以及占有、使用资产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严重损坏和丢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二)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及损毁、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我院国有资产的部门和单位。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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