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部分 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资料归档。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会计凭证、帐簿、财务报告及有关的表册进行整理、立卷归档。采用计算机进行核算的,在保存磁性介质的同时,纸质会计档案至少一年打印一次进行归档保存。
(二)会计档案保管。一般会计档案由单位保管二年,超过二年的应移交学院档案室保存。
(三)会计档案的查阅。保管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查阅会计档案须经财务负责人同意,进入会计档案库查阅会计档案须两人以上,并按要求进行登记。如有特殊需要,经财务负责人批准,方可复制。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会计档案超过规定的保管年限的,经学院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批准,可以按程序销毁。销毁前,财务负责人应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监销人应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销毁后,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名;销毁清册要按规定保存。
(五)会计档案的交接。会计人员调换岗位应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负责人监交,交接完毕,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