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三职院字〔2010〕65号
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系(部)、各部门:
现将《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主题词:高校 固定资产 管理办法 通知
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0年11月8日印制
附件:
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了管好用好我院的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规范固定资产管理程序,理顺管理权限和责任,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及有关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是学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及师生员工学习、生活的物质条件。加强学院的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学院资产应有作用,是办好学院教学的基本保证。为了规范对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学院财产安全,管好、用好我院固定资产,资产管理使用统一核算、归口管理、层层负责、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管理原则。
第二条 学院各管理部门应在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维护过程中加强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三条各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如遇调动,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调动手续。
二、固定资产的范围和计价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范围
1、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如:图书、桌、椅、凳、教学标本等专用设备或一般设备,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3、凡符合上列条件之一者,无论自购、自制、捐赠或调拨均应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1、购入与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运杂费、安装费等入帐。
2、自制、改装的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入帐。
3、新建房屋、建筑物根据竣工后整体决算价入帐。房屋、建筑物的拆除、改建、扩建应按照改建、扩建发生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净增加值入帐。
4、无偿调入与捐赠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发生的相关费用入帐。
5、原固定资产增添零配件(不含维修消耗品),按实际开支金额加原值入帐。
6、原固定资产部分拆除与毁坏,按实际情况减少其原值。
7、调出、变卖、报废的按原值注销。
8、其它原因造成盘盈、盘亏按原价或市场价作增加或减少帐务处理。
三、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学院成立资产管理委员会,职责是:研究和决定学院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管理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组成人员包括财务处、院党政办公室、院工会、纪检监察室、教务处、总务处、图书馆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
第七条 财务处是学院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它接受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学院财务处设立固定资产会计专管人员,统一管理学院固定资产账目,按资产分类设置总分类帐、二级明细分类帐进行金额核算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政府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拟定学院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检查执行情况。
2、负责资产产权登记,组织固定资产的建帐工作与管理;
3、负责组织学院资产的清查、统计、报告工作;
4、负责学院资产的调拨、报废、报损、报失的审批和处理;
第七条各系、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各负其责。
总务处负责房屋、建筑物、地产、行政办公专用设备及一般设备管理。建立固定资产账目,负责对固定资产价值形态和所放地点的管理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教务处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账目,负责对教学仪器设备资产价值形态和所放地点的管理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图书馆负责纸质图书、电子图书、音像资料管理。建立图书、资料账目,负责对图书、资料价值形态和所放地点的管理。
其他各使用部门应设立固定资产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登记、建卡、交接等管理工作。
固定资产的使用由各部门和个人负责。实验实训设备、教学课桌、凳、门窗、玻璃由教学系部及业务部门负责管理。办公室设备由各办公室负责管理。办公桌、凳由职工使用人员负责管理,建立使用交接手续,使用前由使用人到总务处办理出库登记使用手续,人员调出单位和退休,应到总务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人事、财务部门再办理相关手续。
总务处、教务处、图书馆是学院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成立资产管理工作小组,安排一位行政领导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要有专人处理日常事务。
第八条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资产类别、品名、规格型号设置明细分类帐并填制固定资产管理卡,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采购、入库、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及时进行资产清查登记并定期和财务部门、各使用部门核对,做到帐帐、帐卡、帐实三相符,严防资产流失,确保物尽其用,使资产发挥最大效益。
四、固定资产的采购与清查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采购
1、各管理部门根据学院资金情况和工作需要,依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按照年度预算安排资金编制购置计划,并按照有关报批、审批程序审批后,报学院总务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由学院纪委、工会、财务等业务部门监督实施。
2、各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利用原有设备统一调配使用,提高设备利用率。
3、对单位价值10000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50000元以上固定资产的投资,各管理部门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写出可行性论证报告,报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方可执行。
4、有关部门采购物品时,必须取得合法的有关凭证,并由经办人、验收人、批准人签字,随入库单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报废、报损、转让、出售)
1、固定资产处置。单台(件)帐面价值在5000元以上和一次处置帐面价值累计超过20000元,由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认证鉴定后,报市财政局审批,经批准后,财务处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单台(件)帐面价值在10000元以上和一次处置帐面价值累计超过50000元,由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认证鉴定后,报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审批,经批准后,财务处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2、处置在限额以下的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认证鉴定后写出鉴定报告,经主管领导同意,学院院长审批后,进行处置。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国资管理部门备案。
4、财务部门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和《准处置资产清单》核减原固定资产账目。
5、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一律上交财务部门,专项用于新增固定资产的购置。
6、任何部门无权对所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和报废。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清查
为了增加监控机制,固定资产要定期进行清查,每年进行两次,主要采取“核对法”“实地盘点法”两种。具体做法:每年6月份由财务部门与归口管理部门相互核对帐目,如有差错,要及时查实纠正;每年12月份,归口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进行实地盘点,并填写盘点表,报财务部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帐、卡、物三相符,堵塞漏洞,减少损失。凡在清查中发现人为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应按固定资产原值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固定资产的出租和出借
第十二条为了提高资产的使用率,对学院闲置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可以提出出租或出借意见报院长批准后,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与使用者签订使用合同,并报学院备案,一切收入全部上缴学院财务。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将学院的资产出租或出借给个人和单位。
六、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财务处